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提升全市法院法学理论研究能力和水平,助力审判质效提升,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12月12日,六盘水中院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刘静坤教授对全市法院干警进行专题培训。同时,与全市法院刑事审判法官、法官助理进行座谈,解答审判实务中的难题。刘静坤教授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主线,聚焦惩治腐败犯罪的刑法规制主题,从历史的维度对惩治腐败犯罪的法律、司法解释演变厘清了司法解释修改背景及目的;以比较法的视角对惩治腐败犯罪的法律进行分析,着重对惩治腐败犯罪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考量因素、重点要件、把握方向等基础要素进行了全面、精准的阐释,既有理论性又具有实践可操作性。会上,对2024年度全市法院优秀调研报告、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中获评一、二、三等奖的优秀成果进行通报表扬并颁发荣誉证书。刑事审判实务座谈交流会现场答疑问问题一:(市法院任云娇)行为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客观犯罪事实,但对作为构成要件的主观目的予以否认,是否能认定为自首?答刘静坤:对于被告人的辩解,需要区分是对犯罪行为的否认还是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属于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情形,不影响自首的认定。对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不能只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还要结合犯罪过程、作案方式等客观情况作出认定。既然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以根据其客观行为加以认定,而被告人在供述其客观行为后,仅对行为性质作出辩解的,并不影响其自首的认定。问问题二:(六枝法院杨霞)关于自首认定的问题,电话传唤到案没有逃逸的认定自动投案,但有的被告人在异地被抓获时未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办案机关第一次提讯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为如实供述。这两种情况考虑到了普通民众对法律规定的普遍认知,但也存在认定的关键在于公安机关抓获的行为方式上,这种自首的认定是否恰当?答刘静坤:法律对自首的法律标准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需要注意把握操作标准。由于公安机关的抓获方式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自首的认定。例如,对于电话通知到案的情形,如果被告人随即投案,在自首的认定方面通常没有争议。对于其他抓获到案方式,实践情况比较复杂,从司法政策的角度看,可以在自首的认定上倾向于有利于被告人的标准,无论是电话通知、异地抓获还是协同抓获,都可以朝着有利于被告人的标准认定自首。需要注意的是自首认定的标准和自首从宽的幅度是两回事,对于自首,如果有事实证据支持,并且公诉机关没有反对意见,就可以加以认定,但在认定自首基础上,具体的从宽幅度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认定,对于其中存在争议的情形,从宽幅度要从严把握。问问题三:(六枝法院宋绍举)对于刑事案件管辖异议该如何处理?答刘静坤: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以审判管辖为基准的管辖制度安排,管辖是公正审判的先决性问题。法律设置的庭前会议制度,就是为了妥善解决这些程序争议。由于管辖争议影响到公正审判,一般需要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作出答复。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庭前会议中已对相关程序争议作出处理,辩护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继续重复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形,可以予以驳回。如果辩护人在开庭前没有提出管辖权争议,在庭审中才提出管辖权争议,则需要审查申请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如果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庭可以驳回,但如果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则通常进行审查处理,必要时需要休庭作出处理。问问题四:(六枝法院王友萍)一审已经结束且已生效的刑事案件,案外人主张股权问题如何处理?答刘静坤:涉案财物通常在一审阶段和定罪量刑问题一并审查处理。如果一审阶段没有对涉案财物的来源和权属等问题进行调查,那么,对于相应的事实证据争议,通常需要重新开庭,由检察机关出示证据证明涉案财物的来源和权属,进而由法院作出相应的裁判。如果不查清涉案财物的来源和权属,就无法作出相应的裁判。同时,可以参考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由公诉机关举证证明证实涉案财物的来源和权属,在庭审过程中,通过举证、质证程序加以认定。对于案外人对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情形,需要由案外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财物拥有权利,进而由法庭审查认定。问问题五:(盘州法院韦云娟)如何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的情节,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法,我们在适用过程中如果减轻处罚两档幅度是否需要报请最高院核准?答刘静坤:对于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情节的情形,或者存在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究竟是减一档还是减两档的问题,法条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只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形,原则上只能降一档处罚。不过,对于具有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或者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形,不受只能降一档处罚的限制。对于这种情形,由于不属于没有减轻处罚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情况,因此不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只有当被告人没有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特殊情况,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情形,才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问问题六:(盘州法院邓亚萍)行为人醉酒后不明知自己驾驶的系机动车(如驾驶老年代步车、二轮电动摩托车),是否仍认定其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进而认定其构成犯罪?答刘静坤:对于特定类型的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存在疑问,需要通过鉴定才能确认的情形,如果行为人辩称主观上不明知自己驾驶的是机动车,导致主观要件的认定存在疑问的,倾向于作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同时,考虑到个案中,相关车辆所上保险是非机动车保险,能够佐证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该车辆是非机动车,此种情况下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是比较审慎的做法。问问题七:(水城法院敖选奎)对于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案件,审判机关是否应当通知所有被害人参加庭审?答刘静坤: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有权参与诉讼,并主张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被害人当庭作出的陈述,是重要的证据材料,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对于被告人对被害人陈述存在异议的情形,被害人出庭与被告人对质,也是维护被告人质证权的内在要求。对于未成年被害人,为保护其隐私,防止出庭遭受二次伤害,可以根据法庭条件,变通出庭方式。总体上,法院应当通知被害人参加庭审。问问题八:(水城法院耿瑞)在涉“电诈”案件中,对于涉案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应如何认定价值?以及行为人将骗取的财物转化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后犯罪金额该如何认定?答刘静坤:目前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不过,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可以结合诈骗犯罪的资金链条,包括从被害人账户转入被告人账户的资金数额,或者被告人账户查收的资金数额,具体加以认定。至于行为人将骗取的财物转化为虚拟货币的情形,并不影响诈骗数额的认定。问问题九:(钟山法院李太星)对刑事法官在进行应用法学研究的方法和路径方面有哪些建议?答刘静坤:刑事法官进行应用法学研究,值得鼓励和支持。第一是寻找有价值的真问题,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可以提供很好的素材;第二是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例如实证研究方法,广泛收集辖区内和其他地区类似问题的案例及其处理方式,以及比较研究方法,分析不同法系的司法机关对类似问题如何处理,还有历史研究方法,追溯问题的制度和文化根源;第三是形成有效的研究结论。在对问题进行充分剖析基础上,可以从立法、司法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终审:康芬复审:周海波初审:王娟编辑:苗小钰供稿:研究室、刑三庭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